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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一、张某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一,张某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200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一,女。被告张某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纠纷已处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一、张某二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