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一、张某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一,张某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200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一,女。被告张某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纠纷已处理,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一、张某二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