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道林与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林,杨兴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930号原告:刘道林,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魁,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林诉被告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刘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