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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道林与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林,杨兴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930号原告:刘道林,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魁,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林诉被告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刘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