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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783号原告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赵某,男,现住址同上。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