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783号原告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赵某,男,现住址同上。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