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建平县万利鑫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荣国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新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平县万利鑫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荣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新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尉锋。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建平县万利鑫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法定代表人荣国田。被执行人荣国田。原告绍兴市新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万利鑫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荣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建平县万利鑫珍珠岩有限责任公司、荣国田共同归还原告绍兴市新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经向辖区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车辆登记。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8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