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中礼与张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礼,张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612号原告:张中礼。被告:张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礼与被告张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礼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