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中礼与张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礼,张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612号原告:张中礼。被告:张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礼与被告张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礼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