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洪亮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亮,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1行初122号原告刘洪亮,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亮不服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不字(2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洪亮,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董君、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省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6号《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你对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不服向我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对平阴县人民政府及平阴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刘洪亮诉称,1、被告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决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2、该复议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3、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告省政府答辩称,1、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程序合法。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29日省政府作出6号《决定书》,程序合法。2、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经审查,原告对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告对平阴县人民政府以及平阴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省政府提供的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单;2、6号《决定书》及快递单;3、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原告刘洪亮因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以济南市人民政府、平阴县人民政府及平阴县民政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6号《决定书》,认定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平阴县人民政府及平阴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属于省政府管辖,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29日被告省政府作出6号《决定书》并向原告刘洪亮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我国行政复议程序适用一级复议,原告不服济政复办告字(2016)02号《告知书》,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被告省政府行政复议范围。原告对平阴县人民政府以及平阴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被告省政府管辖。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省政府作出的6号《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洪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洪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