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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9月27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全某、李某申(均已判刑)、张某寅窜至夏邑县曹集乡王老家村前金庄,盗窃金某家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7100元。当夜,四人驾驶该车窜至夏邑县青州加油站北刘某甲的种子站,盗窃小麦种子5000斤,价值10000元;2、1998年10月2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全某、李某申、张某寅、郭某卯、何某巳窜至夏邑县车站镇,盗窃刘某乙收粮部大豆1200斤、玉米1200斤,价值2000元;3、1998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全某、李某申、张某寅、郭某卯、何某巳窜至安徽省砀山县粮食局面粉厂经营部,剪断门锁,盗窃大豆2100斤,价值2100元;4、1998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申、陈某丑、李某亥窜至夏邑县桑固乡桑东村代公理家,盗窃大豆1450斤,价值1450元。当夜,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李某申窜至桑固乡盛某的面粉厂院内,将盛某的幸福90摩托车推出,由在外等候的陈某丑、李某亥帮助装在机动三轮车上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5、1998年10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申、陈某丑、郭某卯窜至夏邑县郭店乡郭店村郭某的收粮门市部,盗窃大豆500斤,价值460元;6、1998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申、陈某丑、郭某卯窜至夏邑县郭庄粮管所,盗窃小麦5000斤,价值3200元;7、1998年11月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申窜至夏邑县曹集乡农技站院内,盗窃彭某轻骑100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夏邑县、砀山县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范围较大,涉案物品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较大,但其能主动投案并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从案发至今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七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4800余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伙同全某、李某申、陈某丑等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赃款3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李某某无犯罪前科。2、夏邑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妹妹的带领下主动到其所投案,并退赃款30000元。3、夏邑县价格事务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的盛某的幸福90踏板摩托车估价金额为4500元。4、收条一张,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的幸福90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盛某。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全某、李某申、陈某丑因本案及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6、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1998年9月27日夜其停放在家具院内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被盗,该车两年前以7100元购买的。7、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在夏邑县青州加油站北边种子站工作。1998年9月28日早上发现种子库房的大门敞开,地上有被剪断的门锁,在种子库房门口有清晰的三轮车胎印迹,被盗“周九”、“周11”麦种5000斤左右,价值10000元。8、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在夏邑县车站镇收购粮食,1998年10月2日(农历八月十二)夜,其收粮部门锁被剪断,被盗大豆七麻袋1200多斤、玉米八塑料袋1200余斤,共价值2000元左右。9、被害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时任砀山县粮食局面粉厂经营部经理,1998年10月份(农历八月十五前后)的一天夜里,其经营部门锁被剪断,被盗2100斤大豆,价值2100元。10、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实1998年10月29日夜其收购的豆子被盗1400多斤,价值1400多元,当夜盛某的摩托车也被盗。11、被害人盛某的陈述。证实1998年10月29日夜,其停放在面粉厂办公室门口的踏板式幸福90摩托车被盗,当夜代某的豆子也被盗。1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1998年10月份一天夜里,其收粮食的门市部被盗走三包豆子,500斤左右,价值460元。1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夏邑县曹集乡农技站院内居住,1998年11月10日吃过早饭,发现放在院内棚下的一辆红色轻骑100摩托车被盗,该车1997年8月份以4450元购买的。1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时任郭庄粮管所主任。1998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其听到粮管所大铁门响,起来见一个人从大门往外出,后见一辆机动三轮车从粮管所路口向南去了。院内的小麦垛被人揭开,被盗小麦5000斤,价值3200元。1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李某申说他和全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偷过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麦种和小麦等物,还到郭庄粮管所偷过粮食。16、同案犯全某的供述。我通过李某申认识某甲(指李某某)。一天夜,我和李某申、李某某、某乙(指张某寅)从北镇回来路过夏邑至永城和夏邑至北镇交叉口附近一个村,到村西南角一家,见院里有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还有许多木板,李某某用破坏钳剪断门鼻,我们四人进院将三轮车推出来。李某某将三轮车开到青州加油站后边,带我们去偷小麦种,共装一车箱小麦种,放在骆集乡李某申的姨家,后分两次在骆集粮店卖2000多元;卖过小麦后,李某申、李某某提出去砀山县偷大豆,我和李某申、李某某、郭某卯、何某巳、张某寅约好在砀山火车站见面。我和李某某先到收大豆的街上踩点,决定晚上开车偷有两层楼的那家。吃过晚饭后,我们六人把车停在那家门前,剪断门锁,进到一楼每两人抬一麻袋大豆往车上装,共装了一车大豆,拉到李某申的妹夫家,后卖2000多元;偷过豆子之后,李某某、李某申准备再偷,到处踩点。几天后,李某申提出去车站镇偷东西,夜里11时多,我和李某申、李某某、张某寅、郭某卯、何某巳俺几个到夏邑县车站镇一个收粮部,共偷一三轮车大豆和玉米,卖了1000多元。17、同案犯李某申的供述。1998年春节期间,我在厦门做生意时认识了全某、郭某卯、何某巳。1998年9月份,我们四人来到夏邑县,商量在夏邑县偷东西。1998年9月20日前后,我和李某某、全某、张某寅到曹集乡崔庄路口往东油路南一个村,偷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当夜,回来走到东环路青州加油站北边一个种子门市部,李某某说楼下有小麦,用卡钳剪断门锁,俺几个进去偷5000来斤小麦种,后在骆集粮店卖2000多元;1998年农历8月份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全某、张某寅、郭某卯、何某巳俺六人到夏邑县车站镇一个收粮食的门市部,偷2000来斤大豆和玉米,共卖1000多元;1998年10月份一天夜,我和李某某、郭某卯、陈某丑到郭庄粮管所偷5000来斤小麦;1998年10份,李某某去桑固踩点,晚上我和李某某、李某亥、陈某丑开着时风牌三轮车到桑固北头一家收大豆的地方,剪断门锁,偷六七袋大豆;当夜,俺又在南边一个面粉厂院内偷一辆幸福90摩托车,后车我一直骑着;1998年8、9月份一天夜,我和李某某、全某、张某寅、郭某卯、何某巳六人又到砀山县粮食局东边收粮食的地方,李某某和全某踩的点,剪断门锁,偷了11麻袋和4塑料袋大豆,共有2000多斤,卖了2000多元;1998年10月份,我到郭店踩点,后和李某某、郭某卯、陈某丑开着时风牌三轮车到郭店街上一收粮门市部,从后门进去偷三麻袋大豆,卖了100多元;1998年11份一天夜,我和李某某到曹集乡政府东边一个家属院内偷一辆轻骑摩托车。18、同案犯陈某丑的供述。1998年10月20日前后的一天夜里,我和我小孩舅李某申、李某某、郭某卯到夏邑县郭庄粮管所偷一满三轮车小麦,后卖给一个面粉厂;1998年种麦时,我和李某申、李某某、李某亥开着三轮车到桑固街上一收粮食门市部,偷8麻袋大豆,后被李某申处理;当夜,我们四人又在桑固街上偷一辆白色摩托车,被李某申骑了;1998年11月份一天夜,我和李某申、李某某、郭某卯到郭店街上一个收粮食门市部,偷3麻袋大豆,约四五百斤,不知李某申如何处理的。19、同案犯李某未(李某亥)的供述。1998年秋季的一天夜,我和李某申、陈某丑还有一个太平乡的人开一辆机动三轮车到夏邑县桑固街上,偷一家1000多斤大豆。我和陈某丑开车等他们,过一会,李某申和太平乡的那个人推一辆白色摩托车过来,把摩托车装到三轮车上,我们开车就走了。后摩托车李某申要了,豆子卖后我们一起吃的包子。2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1998年秋季,我和李某申、全某、张某寅一起到夏邑县曹集乡王老家金庄偷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接着又到青州加油站旁边的一家种子站,用卡钳剪断门锁,进屋偷一机动三轮车麦种,后被李某申卖掉;第二次,我和李某申、张某寅、全某、郭某卯、何某巳驾驶偷来的时风牌三轮车到夏邑县车站镇东街地下道南边一家收粮部,用卡钳剪开外门,装了一车大豆和玉米,李某亥卖1000多元;第三次,还是我们六人驾驶偷来的那辆时风牌三轮车到砀山县粮食局偷一车大豆;第四次,我和李某申、李某亥、全某及李某申的妹夫(陈某丑)我们五人驾驶偷来的那辆三轮车到夏邑县桑固街上偷两家,先偷一家收粮部的1000多斤豆子,李某亥、陈某丑将三轮车开到一边等,我和全某、李某申又到南边一家偷一辆白色的幸福90摩托车,我们把摩托车抬到三轮车上开车走了。后大豆被全某和李某申卖掉,摩托车李某申骑了;第五次,我和李某申、全某、郭某卯、陈某丑我们五人驾驶偷来的那辆三轮车到夏邑县郭店南街一家收粮部偷三四包大豆,有四五百斤,后被发现我们开着车就跑了。由于时间长了,具体盗窃情况记不清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积极退赃,且案发后十多年来没有再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赃款300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孙慧君审判员  蒋昊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