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庆河与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河,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641号原告许庆河,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街智能商务城A-7。法定代表人:吕惠英。被告吕惠英,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河诉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庆河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惠英名下价值4208000元的房产,原告许庆河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惠英名下价值4208000元的房产。二、查封原告许庆河提供的许光辉自愿为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197号1至2层197-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