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孙某甲、孙某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132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承担14200元。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史安霞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