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706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王某乙,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