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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706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王某乙,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