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807号原告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