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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316号原告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置物业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好岸山嘴38号。法定代表人王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宁,该公司职员。被告蒲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永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置物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春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