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袁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代某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浪浪,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敏鹏,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万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其服装店经营,当天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袁某某转账9万元,另交付1万元现金,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被告袁某某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但未履行承诺。截止2015年6月,被告袁某某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被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分两次支付原告利息计1万元。鉴于被告袁某某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同意被告袁某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并免去利息。2015年10月29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袁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承诺每月归还原告2000元,此前借条作废。后被告袁某某未履行承诺。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袁某某、谢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17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分别向被告袁某某转账4万元、5万元,计9万元。2015年6月25日、27日,原告卡号为6222081502000836685的账户分别汇入5000元、5000元,计1万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代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承诺每月还贰仟元整。此款用于友情转账,不算利息。备注:此款用于店面周转;欠款人的车辆暂时抵押给借款人;此前的借条欠条作废。”2015年12月10日,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借款10万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27日向原告支付1万元利息,之后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3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历史信息列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转账凭证佐证,而两被告未到庭抗辩借款事实及履行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并结合原告自述,能够让本院确信被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27日向原告转账的1万元系支付利息,且该利息的支付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袁某某未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还款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某某所负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谢某某应对被告袁某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代某某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代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袁某某、谢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谢雪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