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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春花与茂名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花,茂名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828号原告陈春花,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德政路8号大院9、11、13号首层22-27号房。法定代表人:施一昕。委托代理人曾志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信庆,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花诉被告茂名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春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