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021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8月2日出生。被告胡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夏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6元减半收取15448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原告王某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