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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021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8月2日出生。被告胡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夏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6元减半收取15448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原告王某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