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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支付57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应向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910990元,该案也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饮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双方债务在5787.50元范围内抵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债务在5787.50元范围内抵消,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