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金磊与王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磊,王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480号申请执行人付金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铮,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金磊与被执行人王铮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王铮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前向原告付金磊支付欠款一万五千五百元;二、被告王铮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前向原告付金磊支付利息二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有被告王铮负担(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金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付金磊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铮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铮依法采取传唤措施,王铮交付案款一万四千四百元。尚欠案款申请执行人付金磊与被执行人王铮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付金磊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付金磊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付金磊发现被执行人王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铮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