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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77号石磊与高伟、侯红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高伟,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侯红,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宁0323执3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伟、侯红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解除二被执行人在你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伟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记沟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侯红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记沟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明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