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光正与曹洪寅、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正,曹洪寅,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正。被执行人曹洪寅。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光正申请执行曹洪寅、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和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