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晓彤与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彤,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692号原告赵晓彤。被告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彤与被告才鲸(天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彤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