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244号原告谢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