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244号原告谢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