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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何某。被告姜某甲。原告何某诉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姜某甲于二0一二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原、被告双方在东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孩,名姜某乙。婚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生性多疑,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威胁原告,扬言要打死她,导致原告不敢见被告,双方于二0一四年六月分居生活至今。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姜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为: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姜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甲答辩称,我不想离婚,我没有打她那么严重,夫妻打架是常是,我们之间还有小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甲于××××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姜某乙。姜某乙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现随被告方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会发生矛盾。原告何某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在本案中,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在夫妻共同的生活日子里,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严肃的,双方从自愿登记结婚之日起,就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共同遵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和互相扶持的义务,共同为维系稳定圆满的家庭关系而努力,以解除婚姻的方式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在本案中,原告诉请离婚,仅以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为由来主张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已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唯一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念及组建家庭的不容易和以往双方为了生活共同努力,相互扶持走过的日子,遇事多加沟通,相互忠实,充分给予对方尊重和理解,不扩大矛盾,争取早日化解矛盾,共建和睦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占丽莉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吴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