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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84号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组织机构代码60767122-2。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星,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冒建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发展中心北翼写字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55901254-7。法定代表人鲁安佩,职务不祥。本院审理的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益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