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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春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06号罪犯马春志,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撒拉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兰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兰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46分,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春志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