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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孟卫华、牛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孟卫华,牛加芬,高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58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燕训,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孟卫华。被告牛加芬。被告高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孟卫华、牛加芬、高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元,申请保全费1848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秦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