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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英与被告包亚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包亚琼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213号原告吴桂英。被告包亚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英诉被告包亚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英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包亚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英撤回对被告包亚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桂英承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