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学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36号罪犯王学强,又名王金保,1983年12月8日生,男,汉族,甘肃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以(2010)临州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2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七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7次。2014、2015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