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广平与被执行人周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3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周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城初字第02042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