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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贤昌、何燕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贤昌,何燕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麦志光,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贤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76。被执行人何燕菲,女,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726。关于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贤昌、何燕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梁贤昌、何燕菲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04号案】进行处理。本院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并已将有关参与分配的材料移送给上述法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