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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玉英、应晚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王玉英。委托代理人:应晚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玉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应锡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英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王玉英与被申请人应锡龙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应锡龙于2013年12月26日晚10许在温州市瓯江路明珠7号邮轮附近掉落江中,经家人多方查找并且当即报警,有江滨派出所证明一份,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现请求法院宣告应锡龙失踪。经查:应锡龙,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玉英与被申请人应锡龙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应锡龙于2013年12月26日晚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经申请人等亲属多方寻找并向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江滨派出所报案,仅于次日在温州市瓯江路附近发现应锡龙的随身衣物,至今未发现其行踪,现已逾二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6日在《人民日报》刊登了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应锡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应锡龙于2013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等多方寻找并报警,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应锡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应锡龙为失踪人;二、指定王玉英(公民身份号码:××)为应锡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泱鸯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