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石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运华申请执行温永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华,温永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石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黄运华,男,1981年6月22号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永裕,男,1977年2月9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华与被执行人温永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8日作出[2008]石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运华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42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永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石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温永裕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