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凤,吴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164号原告李玉凤。被告吴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凤诉被告吴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凤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李玉凤已预交),由李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