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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军,陈力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518号原告刘国军,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张忠礼。被告陈力志,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刘国军诉陈力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