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军,陈力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518号原告刘国军,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张忠礼。被告陈力志,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刘国军诉陈力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