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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渭新与马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渭新,马惠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349号原告:马渭新。委托代理人:吴忠祥、俞慧琴,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惠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渭新诉被告马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渭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渭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小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