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木色石吉木与木出汉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色石吉木,木出汉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木色石吉木,女,彝族,1973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木出汉呷,男,彝族,生于1966年12月7日。木色石吉木申请执行木出汉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木色石吉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越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24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木出汉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木出汉呷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木出汉呷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木出汉呷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木色石吉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木出汉呷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木色石吉木人民币124000元未受偿;二、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越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袁 蓉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