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夏秀才、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夏秀才,康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998号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77221282P(1-1)。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秀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康凤,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秀才、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秀才、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6元,减半收取4413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