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220号本院在执行曾耀国与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林志敏(公民身份证号码)持有淄博华硕投资有限公司的33%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60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委托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