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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张秋才、鲁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张秋才,鲁玉兰,赵莉,田艳霞,朱小玉,王新伟,杨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83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负责人孟战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才,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鲁玉兰,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莉,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艳霞,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玉,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伟,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春,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张秋才、鲁玉兰、赵莉、田艳霞、朱小玉、王新伟、杨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