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08号原告朱某,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马俊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