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2010年8月2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毅(张某某父亲),生于1974年7月11日。被执行人胡某某(曾用名杨某),男,生于2000年12月21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光和(胡某某祖父),生于1952年12月1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董淑坤(胡某某祖母),生于1952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胡辉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烈面营业所621799669000016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陆仟零肆拾陆元壹角伍分(¥6046.15元)及利息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