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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樊凯奇与史莹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凯奇,史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樊凯奇,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莹莹,女,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凯奇与被执行人史莹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莹莹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樊凯奇彩礼人民币63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史莹莹在外地打工,本院依法向其哥史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史莹莹的银行账户和房产登记后,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樊凯奇谈话,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