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游广炉与陈首智、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广炉,陈首智,陈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859号原告游广炉,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陈首智,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陈玉梅,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广炉与被告陈首智、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广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广炉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广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游广炉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章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