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锦子诉被告金鹤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锦子,金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金锦子,女,朝鲜族,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进学街。被告:金鹤仁,男,朝鲜族,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敖建小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金鹤仁的房屋,现原告金锦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金鹤仁(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敖建小区X-X-X号、产籍号为X-X-XXX、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XX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