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41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朋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