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延岭与崔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延岭,崔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28号原告许延岭,农民。被告崔振东,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许延岭与被告崔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延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延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延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延岭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