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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延岭与崔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延岭,崔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28号原告许延岭,农民。被告崔振东,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许延岭与被告崔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延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延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延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延岭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