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治军与樊会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军,樊会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604-2号原告郭治军,男,汉族,1978年9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争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樊会镜,女,汉族,1985年7月2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7522890895。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彦威,系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辉民初字第6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履行到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会镜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胡文安人民陪审员 韩景婷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