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河与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717号原告:黄河,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473-7。法定代表人:朱光炯,主任。原告黄河与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