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封桂琪与封兴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桂琪,封兴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0号申请人封桂琪。被执行人封兴达。关于封桂琪与封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泰曲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封兴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