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学诉被告赵春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学,赵春有,经桂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73号原告王长学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有被告经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学诉被告赵春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退给原告40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