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葛赣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赣,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10号原告葛赣。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梁学斌,操作部高级经理。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陈嘉良,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莎,系公司人事专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金芝,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葛赣诉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四至六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1年6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深圳分公司。二、工作岗位:快递员。三、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四、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查,《员工手册》第2.1.2.1条款规定,员工玩忽职守,不尽本职工作造成其在工作上疏忽,导致了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将立即解雇员工。2015年5月14日,原告接受联邦快递保安部门的调查,笔录上原告确认:按照公司的规定现金件客户,国外下单的客户,以及第一次到客户取件的都要开箱检查;取件地址应和ORDER上的地址一致,春涵公司的取件地址在二楼,我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将货物送下来,我就没有上去,应当是工作上的过失;我取了鑫耀盛的货物,是因苏国军、卜忠秋他们忙不过来,将单转给我了,我去取的;第一次到春涵公司、鑫耀盛公司处取件,没有开箱检查,可能是工作失误,其不知道货物是走私到新加坡的香烟。2015年7月6日,被告深圳分公司通知了工会,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内容如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在深圳市鑫耀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盛公司)和深圳市春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涵公司)进行取件操作时,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的操作标准:(1)没有对新客户所寄的第一票货物进行开箱验货;(2)没有在取件订单上指定的地址收取货物。由上述两个公司所寄出的且由你收取的6票货物被目的地海关查扣,内容物与申报不符,实际上全部为走私香烟,原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鉴于上述行为的严重性,管理层决定即时2015年7月6日解除公司与你的劳动雇用关系。庭审中,被告深圳分公司确认,春涵公司、鑫耀盛公司是其月结客户,月结客户第一次收件需开箱检查,之后不必;公司会将免检便条交予月结客户,然后由其自行包装后自行粘贴上去。被告深圳分公司未能提交该两公司的收件记录。本院认为,首先,春涵公司、鑫耀盛公司系被告深圳分公司的月结客户,根据双方在庭审中陈述,月结客户仅在第一次取件时需开箱检查,判断原告是否有必要开箱验货的标准为该两公司是否为第一次取件,被告深圳分公司有能力提供该两公司的取件记录却没有提供,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被告以原告“没有对新客户所寄的第一票货物进行开箱验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其次,春涵公司的取件地址在二楼,该地址是系统生成的ORDER,原告去取件时应和ORDER上的地址一致,原告没有上二楼取件而是客户送下来,该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在日常生活中基本符合情理,在快递收寄过程中亦属多发情形,被告深圳分公司以“没有在取件订单上指定的地址收取货物”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过于严苛,本院不予认可。另外,被告深圳分公司主张原告收寄的货物系香烟,已被新加坡海关查获,但被告深圳分公司并无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综上,被告深圳分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根据银行流水凭证,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的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4092.49元、4254.88元、4374.15元、5824.03元、9305.11元、4618.84元、5430.23元、4718.29元、6412.93元、5863.56元、5443.3元、6453.82元,经核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565.97元/月。据此,被告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93.73元(5565.97×4.5×2)。五、关于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被告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关于两被告的责任:被告深圳分公司系被告联邦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联邦快递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772号八、仲裁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原告请求裁令被告联邦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94元,被告联邦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深圳分公司承担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分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葛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93.73元;二、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葛赣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葛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共计53093.73元,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缴纳),由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郑 殿 国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6页共6页 来自